江苏省数字经济(智能交通)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 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 ,不断提升智能交通行业 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 ,建立健全符合智能交通 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 ,科学 、客观 、公 正地评价我省智能交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 畅通智能 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 革有关政策规定 ,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 业结构变化对智能交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 ,结合我省智能交通行业实际 , 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智能交通系统、工程、 工具 、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以及服务于智能交通领域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 一 )智能交通系统:包括交通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 输技术、 电子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及智能车辆技术、 网络 信息安全等技术的科研、开发与应用 ,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技术咨询、推广等工作。
( 二 )智能交通工程: 包括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施工 、监理 、检测等工作。
( 三 )智能交通工具:包括智能交通工具研发设计、生产组装等工作。
( 四 )智能交通运营管理:包括智能交通系统运营过程组织实施、控制及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数字经济(智能交通) 工程专业职称设初级、 中级 、高级三个层级 ,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 高 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热爱本职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具 有奉献精神 ;作风端正 , 恪守科研诚信 ,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 ,按相应方法处理:
(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 ,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 二 )受到党纪、政务 、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 , 以及提 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 , 一经查实 ,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 ,结 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 ,参加继续教育 ,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 、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 一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 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 二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 经考核合格 , 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或具备第二 学士学 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经考核合格 , 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技术员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 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 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生产服务 一线岗位 ,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 才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助理工程师应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一 )完成 一般性技术工作 ,并能解决智能交通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 二 )参加智能交通行业产品研究、设计 、制造 、试验检测 、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参加智能交通行业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
第九条 业绩 、成果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一 )参加完成的工作项目获奖(科学技术奖 、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 。
( 二 )参加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作者 ,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 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 一 )具备博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经考核合格 , 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 二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 学士学 位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取得助理工程师 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 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 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生产服务 一线岗位 ,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 才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 , 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 ,取得助理工 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 可破格申报 ;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可破格 1 年申报:
1. 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 三等奖 1 项以上 ,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 上 ,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4. 在生产服务 一 线岗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国家有 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 、规章 ;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能对 一般技术 进行总结和分析 , 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要求
任现职期间 ,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一 )参与完成过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
( 二 )参与完成过与专业相关的 2 项以上大型或 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 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定额、运营管理办法或 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 、规范、规程 、技术指南、施工规程 、管理办法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等的制(修)订 , 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四)参与完成过与专业相关的 1 项以上大型或 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重点 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 、技术改造或生产管理工作并在市以上推广。
(七)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新材料 1 项以上 , 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
(八)完成企业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养护 、维修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九) 主持或独立承担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 ,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 , 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第十三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以上:
( 一 )作为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二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 , 负责市(厅)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 、试验检测、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任务 ,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政策研究 、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项目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 , 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七)参与完成过 1 项以上中型或 2项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八)参与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 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 定 ,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或成功地推广应用与专业相关 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 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参与完成 1 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与专业相关的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 并在行业或市场中有较好应用。
(十)参与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 2项以上 ,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 一 )作为主要起草人 , 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 、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等 1 篇以上。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 一 )具备博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 二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或具备第二 学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四)在生产服务 一线岗位 ,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 才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 ,取得工程师 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成绩较显著 、贡献较 突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破格申报 ;或具备上述规定学 历(学位)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 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破格 1 年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及 相应奖项) 三等奖 1 项以上(排名前 5 ,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省(部) 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 二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3 .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 、银奖 、优秀奖 , 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5 .在生产服务 一 线岗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跟踪 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 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 和规程 ; 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 高 , 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在指导、培养 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要求
任现职期间 ,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一 )智能交通系统
1.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 , 承担过 1 项以上省(部) 级 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 ,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技术改造攻关项目。
2. 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 , 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定额或 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 规范 、规程、技术指南等的制(修)订 , 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3. 有参加过国家或省(部) 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 证、审查、验收 、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4.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 , 参与编制全国或区域性智能交通工程项目发展规划,或主持承担省、地区的本专业规划。
( 二 )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
1.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 , 完成过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 、设计 、勘探测量等各阶段工作 , 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 3 项以上重点智能交通工程项目评价类项目。
3. 主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 、新方法 、新材料 , 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 3 项以上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 ,完成过 1 项以上大、中型或 2 项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工作 , 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5. 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 , 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行业 标准或 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制(修)订 , 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 .参加过大 、 中型施工项目 、施工方案 、施工质量 、 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 ,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并被采纳。
7 .作为技术负责人 ,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施工计 划、施工方案 , 完成大、 中型工程项目 2 项以上 ,或小型工 程项目 4项以上 ,取得显著成效 ,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 三 )智能交通工具
1. 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2 项以上对智能交通工程系列产品的主要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2. 完成本专业的智能交通工具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2 项以上 , 并通过实践验证。
3. 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国家 、行业 、地方技 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 ,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 并获批准 、发布 、实施。
4. 完成大中型企业关键智能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在智能交通工具方面推广应 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 , 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 四 )智能交通运营管理
1. 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 , 参与过 3 项以上重点智能交通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完成过 3 份以上智能交通建设项目运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 、专题报告等。
3. 主持制定过 2 份市(厅) 级以上行业规范 、技术标准、运营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业绩 、成果要求
( 一 )智能交通系统
任现职以来 ,须具备以下 1~7 中 2 项及 8~ 10 中 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 、勘察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 , 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
4. 作为第一完成人 ,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 科研课题 , 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 定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6.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制(修)订的省地方(团 体)标准 、规范 、规程 、技术指南等 ,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7.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全国或区域性规划 2 项以上。
8.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管理系统方面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以上。
9.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 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 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 准、规程 、 图集、导则、指南 、工法、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10. 作为主要起草人 , 为解决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 面复杂 、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 、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 二 )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任现职以来 , 须具备以下 1 ~5 及 6 ~8 中各 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第一完成人 ,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 完成 1 项以上中型或 2项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 , 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5.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省(部)级重点智能交通工程评价类项目 , 已通过评审。
6.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面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以上。
7.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 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 专业论文 1篇以上 。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 标准 、规程、 图集 、导则 、指南、工法 、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8. 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 三 )智能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任现职以来 , 须具备以下 1~7 及 8~ 10 中各 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 ,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建设管 理或施工、或监理、或试验检测大中型工程项目 3项以上,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5. 作为大中型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工程施 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 , 并科学地 组织管理 ,工程质量全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并为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 主持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制(修)订的本专业技 术标准、施工规程 、管理办法等 , 已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7. 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工程标书均已中标,且工程完成质量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达到优良等级。
8. 作为主要编著者 , 出版智能交通建设施工方面著作 1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以上。
9.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 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 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 准、规程 、 图集、导则、指南 、工法、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10. 作为主要起草人 , 为解决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方面复 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 2 篇以上。
( 四 )智能交通工具
任现职以来 , 须具备以下 1 ~5 及 6 ~8 中各 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负责完成 3 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智能交通工具 关键部件研究、设计 、制造和技术管理 , 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 ,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负责完成 2 项省(部) 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 , 并能够在智能交通设备中良好地运行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负责完成 1 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及 1项产品标准 的制定 ,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 3 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 , 并获批准、公布 , 用于生产实践。
6. 作为主要编著者 , 出版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以上。
7.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 准、规程 、 图集、导则、指南 、工法、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8. 为解决智能交通工具研发应用方面复杂、疑难技术问 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 、技术分析报告等 2篇以上。
(五)智能交通运营管理
任现职以来 , 须具备以下 1 ~5 及 6 ~8 条中各 1 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第一完成人 ,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智能交通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3项以上的验收 , 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 主持完成运营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3 份以 上 ,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5. 主持编写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等 2 份 以上 ,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运营管理方面著作(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以上。
7.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 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 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 准、规程 、 图集、导则、指南 、工法、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8. 为解决智能交通运营管理方面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 3 篇以上。
第五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 一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 二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 ,取得高级工 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成绩显著、贡献 突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破格申报 ;或具备上述规定学 历(学位)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 4 年 ,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
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及 相应奖项) 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获得省(部) 级优秀设计奖(及 相应奖项) 一等奖 1 项以上和二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3.作为主要完成人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生产服务 一 线岗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技 术标准和规程并能科学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在 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突破关键核心技 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在 指导 、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 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要求
任现职期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 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项以上。
( 二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主持完成过大型智能交通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 、规划 、勘测、设计 、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编写人 , 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 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 ,或 2 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 , 并已公布实施。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 须具备( 一 )至(六)及(七) 至(八)中各 1 项:
( 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三等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 二 )作为主要完成人 ,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 设计 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 ,或作为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 ,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 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 主持开发的产品在多个省级以上地区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 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 , 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八)作为第一作者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 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 本专业论文 2篇以上 。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 业标准、规程 、 图集 、导则 、指南 、工法 、专业教材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 才 ,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 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 职称评审 ,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 核、公示 、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 , 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 、公示 、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现从事智能交通工程专业 ,符合晋升条件的 , 可申报相应层级智能交通工程专业职称。
第二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 ,应突出职业 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 , 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 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 、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 淡化论文要求 ,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 一 线从事智能 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 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 ,注重考察专业 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适当放宽学历、资历 、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 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 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破格申报高 一级职称。不 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 、资历 、层级要求 , 但品德、能力 、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企业经营管 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 , 可 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 定委员会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智能交通工程科研 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 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具有副 高级职称的可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 ,在站期间的科研成 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出站博士后从事智能交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 , 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 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智能交通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 员 , 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 ,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 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 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 程序组织实施 ,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数字经济(智能交 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 绩特别突出的 ,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条 为推动工 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 程类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 可提前 1 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对“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省市“ 劳动模范”、省市“ 先进工作者”、省“ 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等其他相应层级以上称号,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 为取得的职称 , 一经查实 , 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 , 失信行为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 ,并报送省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为3年 ,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 际 ,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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