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认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 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层级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公需科目学时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推进本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学时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是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内容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建设网络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并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二)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3.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4.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5.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6.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下列折算方式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为 8 个学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每天可登记认定8 个学时;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天 4 学时认定。
(二)网络课件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三)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 10 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 20 学时, 2000 字以上另加 30 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 8 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 15 学时;2000 字以上另加 25 学时。
(四)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当年度每门课程可认定登记 20 个学时。
(五)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参加境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 40 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 按实际授课时数的 2 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 3 倍认定学时。
(七)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 30 学时; 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30 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10 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的,每本著作折算为 60 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专业著作第一作者折算为 60 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40 学时。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八)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并结项的, 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认定 40 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主持人折算为 40 学时,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 30 学时。
(九)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 职业水平考试(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当年度每通过一门科目考试,可认定登记 30 学时。
(十)服务基层活动。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每次活动可认定 20 学时。
(十一)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组织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明确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第五章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和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办法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后,凭有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登记时须提供自学计划、自学情况和考核结果等有关材料。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证明及自学材料,并按学时认定标准将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实登记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 。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公共服务。
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记录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或颁发结业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 情况进行记录。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本级实施委托人 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有关事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江 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实现对继续教育人数、学时、内容、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数据相链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用人单位应提供专业科目学时登记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 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学时审验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应通过学时登记管理系 统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高级研修项目,可不提供申报材料,承办单位在结业后统一通过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上报学员学时信息。
用人单位通过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填报的继续教育学时以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不予以学时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审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审验工作。审验内容包括继续教育 学时是否如实填写、学时是否按规定的办法计算等。 对审验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学时审验单,作为专业技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 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 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并申报评审职称的,一经查实,按职称申报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下发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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